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