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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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