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