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