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2025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社会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宣传教育,增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意识。 第十五条 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国家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等,结合法律法规的公布施行,组织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全民普法,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基层治理和日常生活,在全…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应当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发布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形式…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日常管理、服务、执法和争议解决过程,综合运用释法说理、疏导回应、指导示范、组织听证、发布解读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案件办理过程,结合各自的职责,运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发布解读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 第二十条 民族事务部门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营造文明安全的网络环境。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对的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 第二十四条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需求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法治宣传教育,支持、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村民、居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表达诉求、解决纠纷。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新经济新领域发展需要,加强对相关组织和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法学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加强对会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会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提升行业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企业加强对职工的法治教育培训,建立并实施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提升管理法治化水平。 第三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提供法律服务、调解处理矛盾纠纷时,结合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法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内,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产品责任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对外援助的企业以及出境人员等的法治宣传教育,提供涉外法律服务,引导其遵守我国和当地法律,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