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2025年) 第二章 社会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社会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应当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发布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形式,扩大社会参与,将立法与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