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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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