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收取受援人财物;

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