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收取受援人财物;

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