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第四十七条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本院法官遵守本准则。 附则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