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附则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本院法官遵守本准则。 第四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