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六、 约束业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第四十四条 六、 约束业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