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公正司法,成绩显著的;

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治宣传、指导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

有其他功绩的。

法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