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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二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第十四条 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第十七条 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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