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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年) 第十章

第十章 奖励

第二十九条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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