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

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有其他功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