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 第十章 第十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