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对于一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屡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处罚执行完毕后需要劳动教养的,可以送交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