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过了三个月没有追究的,免予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从裁决之日起,过了三个月没有执行的,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