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裁决;警告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在农村,五日以下拘留,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警告、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委托乡(镇)人民委员会裁决。为了照顾农村的具体情况,公安派出所和乡(镇)人民委员会执行拘留时,用劳动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