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卫生或者市容整洁行为之一的,处三日以下拘留、六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污秽公众饮用的井水、泉水或者其它水源的;
在城市内任意堆置、晾晒、煎熬发恶臭的物品,不听制止的;
在街道上倾倒垃圾、秽物,抛弃动物尸体或者随地便溺的;
在建筑物上任意涂抹刻划或者在指定的地方以外粘贴广告、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故意损害公园和街道两旁的花草树木的。
污秽公众饮用的井水、泉水或者其它水源的;
在城市内任意堆置、晾晒、煎熬发恶臭的物品,不听制止的;
在街道上倾倒垃圾、秽物,抛弃动物尸体或者随地便溺的;
在建筑物上任意涂抹刻划或者在指定的地方以外粘贴广告、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故意损害公园和街道两旁的花草树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