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 (七)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七) 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