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 (八)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八) 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七)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