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 (六)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六) 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