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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 第十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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