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