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 第四十二条 按照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涝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