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