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各地区应当根据水土资源条件,发展灌溉、排水和水土保持事业,促进农业稳产、高产。 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采取节约用水的灌溉方式。 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