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