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