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该水体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确定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每一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