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七十四条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