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