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