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