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