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八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