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