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