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 被引用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4.5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