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