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