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