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

未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

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其他不满足安全生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