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单位水上交通安全诚信制度和奖惩机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生的下列情形予以通告:

施工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水域污染的;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并违法施工的;

不服从管理、未按规定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或者存在重大通航安全隐患,拒不改正而强行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