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各项要求,并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以及活动方案中提出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