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投标前对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明确应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服务的所有船舶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