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架设桥梁、索道;
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打捞沉船沉物。
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架设桥梁、索道;
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打捞沉船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