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

打捞沉船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