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作业和活动许可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五条 第二章 作业和活动许可 第五条 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 打捞沉船沉物。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